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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東醫院人體試驗審議委員會

2010年第1次人體試驗審議委員會決議通告- 逕結案件、病理組織檢體使用原則、同意書檢體保存、2010年第1次實訪案件

  1. 期中(或結案)報告超過有效期限三個月以上,未繳交相關報告之案件,96060960869702497076,共四件。依2009年第四次會議決議,本會將逕行結案。

  2. 有關臨床試驗中病理組織檢體之使用原則。

    決議:依衛生署公告之『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執行,檢體相關研究仍應取得受試者同意書。若此檢體符合此公告第14項之規定,則不在此限。

    註:『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第十四項之內容: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五點與第七點規定之限制,但應依第三點規定經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
    (一)難以辨認檢體提供者身分。
    (二)因無法追蹤或聯絡等原因,難以重新取得檢體提供者同意。
    (三)本注意事項修正頒行前,已可公開取得之檢體。

  3. 修正受試者說明及同意書有關同意檢體保存部分。新版同意書已更新至相關申請資料中。

  4. 20091214日衛生署公告施行之『人體試驗管理辦法』。要求相關試驗之主持人應應於申請案件時提出符合人體試驗管理辦法中有關主持人資格之證明文件。並比照JIRB對於相關課程內容之認同標準。

  5. 2010年度第1次實地訪查案件:9707597093共兩件。由原審查委員與執行秘書共同進行訪查。

2009年第4次人體試驗審議委員會決議通告- 更改案件分類方式、本會逕行結案規定

  1. 自2010年起,案件分類將改為一般審查與簡易審查兩類;
    相關申請表單內容已更新於本網站及院內網頁。
  2. 於試驗有效期限算起3個月內未繳交期中報告者,本會將逕行結案。若主持人提出新案申請則比照先前之規定,補齊相關報告後始得受理申請。

2009年第2次人體試驗審議委員會決議通告- ICF內容修正,修改開會頻率,期中報告繳交規定,98年11月實訪案件

  1. 修正受試者說明及同意書之內容。
    若簽署者非受試者本人,請試驗主持人自行確認法定代理人或見證人之身份。
    本會將於實地訪查時進行查核。相關表單內容,已更新。
  2. 開會頻率由原本四個月開會一次,改為兩個月開會一次。
  3. 期中報告之繳交原為一式一份即可,現改為一式兩份。
  4. 98年度11月實地訪查之案件為:97110、97039、97040,共三件。

2009年第3次人體試驗審議委員會決議通告- case report規定、藥品非適應症使用規定、設定本會品質指標並修改審查期限、雙盲試驗加註於同意書事項

  1. 醫師投稿case report時,若雜誌社要求提供IRB相關證明文件時,仍須比照一般案件提出申請,並視情況決定是否發給相關證明文件。
  2. 有關藥品非適應症之臨床試驗案件,應屬有關藥品之研究。
  3. 設定『審查時效性百分比』為本會之管理指標,並將審查期限改為14個工作天。
  4. 雙盲性試驗應於受試者說明同意書中加註『如發生疑似與試驗相關之SAE,受試者或家屬有權利要求主持人請廠商進行解碼。』

2009年第1次人體試驗審議委員會決議通告- 增聘委員、人體試驗投保規定

  1. 應委員會組織架構調整,增加護理及宗教人士背景之委員,以加強保障受試者權益。
    增聘委員為劉妙芬院牧(院外宗教背景)、鄭國祥副院長(院內醫療背景)及趙婉青主任(院內護理背景)。
  2. 即日起,新申請人體臨床試驗甲類案件一律投保責任險,且最低投保金額為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