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試驗偏差上課證明取得之時限,2016年第一次、第三次會議決議公告
2016年 02月 05日, 週五, 16:01 最近更新在 2016年 04月 05日, 週二, 09:35
依本會2016年第一次會議決議,有關試驗偏差,經委員判定需上課者,必需於本會通知發出後六個月內提出上課證明,違反則提會議討論,依目前違反試驗偏差處理辦法標準作業程序之處理。
2016年第三次會議更新,若未於本會通知發出後六個月內提出上課證明,將通知單位主管,並請主持人進行再教育,必須額外再上一次偏差相關實體課程,檢附兩次上課證明後,始得送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