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理念

宗旨:持續提升醫療品質、善盡社會醫療責任
願景:成為民眾首選的醫學中心

送件須知 - 主持人資格

 

研究類型 主持人資格 教育時數規定 特殊規定

查驗登記用及學術研究用之新藥品、新醫療技術、BA、BE人體試驗

依人體試驗管理辦法,應為領有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5年以上之醫師、牙醫或中醫師。
  • 主持人
  1. 近六年需達30小時:醫學倫理相關訓練課程至少9小時,人體試驗相關訓練課程至少30小時(其中9小時需符合本院三年內之規定);
  2. 從事體細胞或基因治療試驗,另加5小時有關訓練時數。
  • 協/共同主持人:需具備三年內9小時之人體試驗/研究關訓練證明,其中需包含人體試驗相關法規課程如GCP或人體研究法至少1堂、利益衝突相關訓練證明至少1小時等。
  • 研究成員:需具備三年內3小時人體試驗/研究相關訓練證明。
  • 研究團隊所有人員三年內應有利益衝突相關訓練證明至少1小時。
  1. 曾受醫師懲戒處分,或因違反人體試驗相關規定,受停業一個月以上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者,不得執行前述研究
  2. 依計畫類型不同,需符合本院三年內九小時之特殊規定,且主持人學分應含下列相關之訓練證明:
  • 新藥臨床試驗:GCP、藥品臨床試驗或人體試驗相關法規
  • 體細胞研究:體細胞課程
  • 基因治療:基因治療相關訓練

醫療器材臨床試驗

依據【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27條: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

但依本法第27條第一項但書公告【無顯著風險之臨床試驗】,得以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師類醫事人員專門職業證書,且實際從事五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者為之

  • 主持人:
  1. 近六年:醫學倫理相關訓練課程至少9小時,臨床試驗相關訓練30小時。
  2. 30小時中至少包括醫療器材臨床試驗9小時之相關課程;另,需有9小時符合本院三年內之規定。
  • 協/共同主持人:需具備三年內9小時之人體試驗/研究關訓練證明,其中需包含人體試驗相關法規課程如GCP或人體研究法至少1堂、利益衝突相關訓練證明至少1小時等。
  • 研究成員:需具備三年內3小時人體試驗/研究相關訓練證明。
  • 研究團隊所有人員三年內應有利益衝突相關訓練證明至少1小時。
  1. 試驗用醫療器材必要操作能力,經取得證明文件。
  2. 醫事人員曾受懲戒處分或因違反臨床試驗相關法規規定,受停業一個月以上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者,不得擔任主持人。
  3. 依計畫類型不同,需符合本院三年內九小時之特殊規定,且主持人學分應含下列相關之訓練證明:
  • 醫療器材臨床試驗: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或相關醫材法規課程
其他類型之人體研究

1. 本院醫師、護理、醫事及行政單位之專任且現職人員,非前述人員之案件申請,則為代審案件

2. 屬藥品、醫療器材(風險等級第2級以上或仿單明定需由醫師執行)或醫療技術之介入性研究應由醫師、牙醫師或中醫師擔任計畫主持人,若主持人為住院醫師,則需有一名專科以上醫師擔任協/共同主持人

3. 其他介入性研究,可由各職類醫事人員擔任主持人。非本院同仁擔任主持人之案件則為代審案件

  • 主持人及協/共同主持人需具備三年內9小時之人體試驗/研究相關訓練證明,其中需包含人體試驗/研究相關法規課程如GCP或人體研究法等,以及利益衝突相關訓練證明至少1小時。
  1. 針對研究主體為易受傷害受試者之研究案,會收集可辯識之資料及會接觸受試者,其研究成員應附上學經歷證明受過相關之訓練或處理過相關案件,或附上易受傷害受試者保護課程上課證明。
  2. 依計畫類型不同,主持人學分應含下列相關之訓練證明:
  • 藥品臨床試驗:GCP、藥品臨床試驗或人體試驗相關法規
  • 醫療器材研究: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或相關醫材法規課程
  • 體細胞研究:體細胞課程
  • 基因治療研究:基因治療相關訓練
  • 研究成員:需具備三年內3小時人體試驗/研究相關訓練證明,需內含利益衝突相關訓練證明至少1小時。
  • 訓練證明之認可為:
    • 本會認可之學分證明文件為:1.合法審查會核發之證書。 2.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之積分系統證明例如醫師、護理師、教育體系積分系統之認證。 3. JIRB、受試者保護協會核發之證書,請附上清楚可判讀上課時數之訓練證書。4.各醫院臨床試驗中心或由醫院主辦、台灣醫界聯盟基金會(台灣臨床試驗教育訓練中心)、醫學研究倫理基金會、TAIRB台灣臨床研究倫理審查學會、大專院校、專科護理師學會所舉辦之課程,除清楚可判讀上課時數之訓練證書請檢附議程。
    •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提供其課程名稱,假使符合「人體試驗相關訓練」,本會承認可將其計算至三十小時之內 (1積分 = 1小時,並請於積分表單內清楚標記課程細項列印出)。
    • 醫學倫理相關訓練證明:請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匯出「專業倫理」相關時數之報表為佐證。
  • 有關教育訓練為線上學習之學分認定,經本會2014年第三次會議決議及2016年第十一次會議決議如下,
    1.有關TRREE課程線上學習,本會只認可由TRREE授權單位受試者保護協會所核發證書,可做為本會送件之學分認定,其餘未授權之單位所印證書則不接受。
    2.由台灣醫事法律學會舉辦,GCP臨床試驗法律直播課程所核發之用印證書,本會可認屬申請研究案之訓練證明。
  • 若使用亞東醫院數位學習網(限本院同仁登入):
    1. 實體課程結束後,將錄製課程公佈於研究類專區→人體研究(IRB)相關課程。
    2. 本會提供E-learning課程,經過考試及格(100分),由本會核發訓練證明,一小時100元,由使用者付費以支持行政支出。
    3. 若已上該堂實體課程,不可重覆上線上課程。
    4. 欲申請訓練證明請至數位學習網截圖(需含上課者姓名、課程名稱以及通過或完成的字樣),寄至本會信箱。
  • 經本會2022年第十二次會議決議:可採認教育部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之訓練證明,惟範圍僅限IRB/REC相關課程,每三個單元認列1小時。訓練證明請清楚標示IRB/REC相關課程
  • 根據「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需施行細胞治療技術之醫師資格之一: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訓練課程】。經本會2021年第一次會議決議:該公告特定課程,本會送件時【僅認8堂課】為人體試驗/研究相關訓練課程學分,題目名稱為:細胞治療倫理、細胞治療法規、細胞治療與再生醫學之現況與國際趨勢、免疫細胞治療之現況與未來趨勢、不良反應及預防措施、細胞治療之後續療效監控計畫、細胞治療個案之病歷記載與保存、細胞治療之保險事宜與法律責任。
  • 若主持人之研究案曾被本會逕行結案,主持人需補齊相關報告後始得送新案。
  • 本會配合主要研究案送件時間每半年舉辦常見試驗偏差之訓練課程,發生試驗偏差之試驗主持人/研究團隊必須取得上課證明,未完成講習訓練者不得申請新案。
  • 經本會2020年第四次會議決議:有關本會認可單位例如各合法審查會、受試者保護協會、各醫院臨床試驗中心或由醫院主辦、台灣醫界聯盟基金會、TAIRB台灣臨床研究倫理審查學會、醫學研究倫理基金會、大專院校或專科護理師學會等所舉辦之人體研究相關課程訓練,如屬直播課程,本會採認為實體課程,非由上述單位核發之證書則附上議程,由本會判定。
  • 經本會2021年第六次會議決議,有關申請本院(病人)資料進行研究之計畫,應由本院專任且現職人員擔任計畫主持人。
  • 只要研究主要對象為易受傷害受試者,原則上請提一般案件申請,並參照易受傷害受試者保護標準作業程序。
  • 送件資料請依計畫類別(藥品、器材、技術及純學術等)備妥相關資料,所有資料請皆以電腦打字處理,除簽名處外請勿手寫。
  • 準備送件文件,請參照各項作業申請說明!